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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中国 北京

2025 年 10 月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效率,完善公司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公司自我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企业内部控制、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经济效益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提出相关的整改和咨询建议,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和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为依据、以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围绕公司及企业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 与审计对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和工作流程,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执行各项具体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和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涉。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生产、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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