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股东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之程序》(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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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东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董事”)之程序
以下程序适用于就本公司股东(「股东 」)收 到 本公司股东会通知后拟提名个别人士为董事。该等程序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适用之法规及规则所规限:
1.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方式及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即股东会召开8日前)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同
时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定就披露有关获提名董
事候选人个人资料,发出公告或补充通函。召集人应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2. 书面通知须包括(i) 有关提名董事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
的意愿,以及(ii) 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简历
须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下的要求。
3. 本程序将于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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