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丽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在 2025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审慎决策,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忠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丽华女士,61 岁,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获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主要
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李丽华女士自 2017 年 10 月起担任北
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 199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0 月,分别于北京
市永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16 年 10 月至 2020 年 7 月,彼担任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丽华女士于
1995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任何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保持了独立性。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非执行董 出席股东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事姓名 大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
李丽华 5 5 0 0 否 2
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在审议相关事项尤 其是重大事项时,细致研读相关资料,并就相关疑问和公司进行了沟通,公司均 能积极配合和及时反馈。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会就审议事项的相关细节与公 司管理层及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分析,并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 和意见,客观独立地行使独立非执行董事权利,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本人对 2025 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 审议的非关联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对两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等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 事项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1、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审议了定期报告、利润
分配方案、聘请审计机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报告、年度审计计划、内审工作 报告及重大事项检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议案。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出席率
姓名
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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