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
关规定,结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
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则该等上市子公
司应当按照其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该等上市子公司涉及需公司履行审议或披露程序或可能对公司产
生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亦需遵守公司所适用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相
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
外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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