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
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
细则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议事规则合理地尽力适时(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
内)补足。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董事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
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
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
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
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
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六)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
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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