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
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
要求的独立性及其他要求。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 1/3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
计专业人士。1 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符合《香港
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要求,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并履行《香港上市规则》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管理、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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