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4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容......5
三、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10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1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11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2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2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3
九、结论意见......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阅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提交/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