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6]0002-6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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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6] 0002-6号
致: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3
2025 年 11 月,发行人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双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由)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 31,398,289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 5.00%。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公告上海双由已完成过户登记,
其持股数量变为 80,125,604 股,持股比例 12.76%。根据申报材料,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原因之一系偿还股权质押融资款。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卜智勇与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于 2018 年 4 月签
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卜智勇通过上海双由间接控制发行人 12.76%的股权。
2024 年 7 月,卜智勇辞任发行人董事长。2026 年 1 月,发行人公告胡世平辞
任公司总经理。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88,389,731 股(含本数),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购数量合计不得超过 31,398,288 股(含本数)。若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公司股份的,则其在本次发行后合计持股不得超过 31,398,288 股(含本数),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其中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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