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7 23:39:06 股吧网页版
上海瀚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由总经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审批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负责将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总经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拟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和人力资源策略来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担任具体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三)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发放。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条 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含独立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个人的奖励。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10%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总额、等级、系数、计算和发放制度等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报请具体的决策机构予以审议。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在审议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时确定本年度经营目标;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

(三)总经理根据年度业绩指标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四)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制定时需明确激励对象、授予条件、解锁或行权规则,与本制度薪酬体系衔接,不得重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