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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9:33:59 股吧网页版
锦浪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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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314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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