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1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4 号),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6,765,838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676,583,800.00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6,583,8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未包括已预付的 943,396.22 元保荐费)9,337,542.17 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1,667,246,257.83 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4,130,622.90 元(不含税金额)及预付保荐费 943,396.22 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62,172,238.7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58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欧赛瑞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用途 账号
锦浪科技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 3901340029000075649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变器新建项目
锦浪科技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 33150199553600004446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逆变器新建项目
锦浪科技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数智化提升项目 358486896050
份有限公司 公司象山支行
锦浪科技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宁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111364
份有限公司 波分行
宁波锦浪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39702001040045089
慧能源有限 有限公司象山县支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公司 行
上海欧赛瑞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
斯新能源科 703006259015003008217
技有限公司 公司宁波象山支行 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简称为“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数智化提升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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