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人披露》(财会[2006]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是指《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于本办法;公司控股及受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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