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且为单数的董事组成,其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且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四)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五)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
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六)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
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
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
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履行保密义务;
(六)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七)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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