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且为单数的董事组成,其成员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其中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资格要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四)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五)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
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六)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或不再享有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
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
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
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履行保密义务;
(六)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七)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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