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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3 10:23:41 股吧网页版
新诺威: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连)人之间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连)人包括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

第三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形如下: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上述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四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最高行政人员或
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
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
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 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 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 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
女或继子 女(各称“直系家属”);

(2) 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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