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的定义。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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