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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3 11:42:00 股吧网页版
新诺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报告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
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3.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员和联络人;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6.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前述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 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十条 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和各参股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人应加强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以使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符合要求。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信息,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信息(除第十八条外),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十五条提及的各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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