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及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
且根据《标准守则》,董事在下列情况绝对禁止买卖公司证券(“买卖”包括购入、出售或转让证券、以该等证券作出抵押、授出或行使购股权 ,及就前述者订立任何协议):
(1)如果知悉尚未刊发的内幕消息;
(2)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当天及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3)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半年度业绩日期当天及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 A 股和香港 H 股证券市场上市,如果香港 H 股市场要
求与境内 A 股市场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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