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并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部门,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两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规定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第十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公开信息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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