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1)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内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上市地所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则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
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
(5) 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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