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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3 12:36:02 股吧网页版
新诺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若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连)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连)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 (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或联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深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或联交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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