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03 12:48:37 股吧网页版
新诺威: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十一) 对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对外投资、
重大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重大对外担保等
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投票外,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