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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20:33:02 股吧网页版
每日互动: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 2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 3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 4
第五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 5
第六章 追责...... 6
第七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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