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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莱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或“公司”)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 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 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3. 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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