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业务经办部门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拟定交易方案提报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额度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
(三)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四)业务经办部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五)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已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书面报告财务负责人及其授权人士,并抄送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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