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一)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二)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三)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十六) 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发表意见;
(十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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