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尽职责任。
第四条 总经理通过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聘任管理人员,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实施对经营工作的有效管理,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事项,符合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上述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在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总经理的权限。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搞好公司生产经营;
(四)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实施年度经营计划、长远规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等情况;
3、拟订有关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基本管理制度;
4、拟订有关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5、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
6、提议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其他须向董事会报告的重要问题。
(五)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总经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条 总经理责成公司职能部门制定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等具体规章。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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