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一、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9
四、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 10
五、 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10
六、 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11
七、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2
八、 结论意见...... 1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智莱科技 指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 指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智莱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智莱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智莱科技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
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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