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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运达股份: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之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财务顾问”)接受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股份”或“公司”)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督导期自运达股份公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从2025年3月3日至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

2025年8月28日,运达股份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通过日常沟通,结合公司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其他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5年半年度(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安排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2025年3月3日,运达股份以8.22元/股的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5,158,15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机电集团。发行完成后,机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增加至365,958,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将由40.01%增加至46.5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机电集团已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运达股份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且机电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综上,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取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本次收购完成后,浙江省国资委通过机电集团控制公司365,958,1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50%,仍为运达股份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公司内部决策

2024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监管部门审核注册过程

2024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
市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2月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7号)(注册生效日为2025年1月24日),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

3、收购过程

2025年3月3日,运达股份分别公告了《收购报告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三)交易股份过户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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