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短期经营目标相匹配;
(二)业绩挂钩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紧密挂钩;
(三)市场对标原则: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和公司实际状况,确保薪酬竞争力;
(四)风险约束原则:建立薪酬风险管控机制,实现激励与约束平衡;
(五)合规透明原则: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及时完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薪酬(津贴)方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体系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年度发放。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与岗位职责,结合公司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额外重复领取董事津贴。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市场薪酬水平、公司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绩效评价为依据。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按照审慎原则,条件具备时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违反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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