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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1 19:25:02 股吧网页版
帝尔激光: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1


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6-069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062,46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285,234,456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062,460 股后的股本 284,171,996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90 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284,171,996 股×3.90 元/10 股=110,827,078.44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总股本×10 股=110,827,078.44 元÷285,234,456股×10 股=3.88547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885473 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暂拟以公司截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272,944,4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9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106,448,335.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即保持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90 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2、自 2026 年 3 月 17 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17 日)
期间,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3121;债券简称:帝尔转债)
共计转股 11,227,546 股,公司总股本由 274,006,910 股增加至 285,234,456 股。“帝
尔转债”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摘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刊
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帝尔转债摘牌的公告》。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即保持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90 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基于此,调整后的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
股份 1,062,460.00 股后的 284,171,99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9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3.51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8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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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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