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
第九条 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十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后,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离职手续,董事会应在总经理正式离职前指定代行总经理职责的人员或聘任新的总经理。在新聘任的总经理就任前,原总经理应当继续履行总经理职责。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依据年度经营计划,组织落实并批准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
(四)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对工作进行控制管理;
(五)拟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对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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