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与董事、董事与董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
事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公司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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