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聘任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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