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回避表决原则: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均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四)审慎判断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以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士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章所界定的关连交易。
第六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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