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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2 20:42:22 股吧网页版
帝尔激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专项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流
动负债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和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对于被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若有);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对被担保人、反担保方(如有)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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