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无法履职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选任的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 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规定。
7. 就本条第(二)项而言,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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