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及通函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连)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六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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