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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2 20:43:20 股吧网页版
帝尔激光: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中国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公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活动中,公司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
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述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依法对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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