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提名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无法履职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选任的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提名、委任或罢免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和主任委员的提议举行。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