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 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2.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3.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4. 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5.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6. 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禁止的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相关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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