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五)薪酬标准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六)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津贴等。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除此以外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职津贴,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对应的岗位工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并可实施任期激励及中长期激励。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公司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设定绩效薪酬基数,对高管的工作业绩以月度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核算绩效薪酬,计算公式:绩效薪酬=月度考核系数×绩效薪酬基数;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收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单位整体经营业绩达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考核结果确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按单项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工资总额与公司经营业绩、规模效益、行业水平相匹配。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月预发,每半年度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确认数结算。
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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