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具体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筹划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事项;
(二十二)公司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证监会、交易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在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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