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备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
第六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其他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义务与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及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五)根据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建立科学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和人力资源
的开发、管理和提高;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倡导和树立现代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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