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3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惠城环保”)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二)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以及中国境外法律问题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
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六)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七)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