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视之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七)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 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 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九) 公司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一)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二)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相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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