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
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2%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或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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