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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9:47:02 股吧网页版
德恩精工: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六)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且全部未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按本章程规定之程序,再次从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董事。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十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当选董事人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人数合计)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之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未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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