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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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月15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 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26 号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6年
5月26日在在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了《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5日14:5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26号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建朝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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