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
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以及《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四)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可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七)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与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上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 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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